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时间:2014-01-07作者: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以下称《规则》)中明确,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并要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据了解,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规则》规定,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1年。
据悉,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规则》提出,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被1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C级;被两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以及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
《规则》要求,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国通报批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确保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马珊珊)